财税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出台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接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省政府及部门出台政策
(二)增值税起征点有何新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陕国税发[2013]59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每月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每月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规定超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三)支持创业促就业税收政策有哪些“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陕财办[2011]58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鉴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小微企业可享受哪些财税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办预(2013)180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政策实施范围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
l、微型企业政策。
对符合政策范围的新办、现有微型企业,实行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逐年按60%、40%、20%列支返还。201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4%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2%.市县财政共同负担12%,2014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6%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其中:省级财政负担8%市县财政共同负担8%;2015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8%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其中省级财政负担4%,市县财政共同自担4%。
2、小型企业政策。对符合政策范围的新办、现有小型企业每年按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税收的30%列支近还。即从 2013年起到2015年,企业本年度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通过财政列支拨付给企业其中: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备分担一半。 小型和微型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以实际上缴入库数为准。
享受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搏税条件的企业法人单位;
2、注册和纳税关系在陕西省境内;
3、符合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界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4、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西部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的小微型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小微型企业,不在享受优惠政策范围之内。
创业创新扶持政策